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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民终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久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上海云峰小伙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久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上海云峰小伙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终2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久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陈惠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云峰小伙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何桂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浩。委托诉讼代理人:藏保元,上海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久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云峰小伙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上诉人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表示同意上诉人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海久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由上海久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由上海久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剑峰审 判 员  朱佳平代理审判员  孔立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