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罗建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2刑初702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罗建军,男,1979年1月22日出生,四川省仁寿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现暂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2017年6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3被该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检察员胡兴起诉书文号:成龙检刑检刑诉[2017]712号指控事实:被告人罗建军与被害人邹某某系工友关系。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罗建军利用平时帮助被害人邹某某在银行ATM自动柜员机上转款之机,记住了受害人邹某某所使用的农业银行银行卡卡号及密码。2017年5月23日,被告人罗建军在成都市龙泉驿区ATM自动柜员机处,通过无卡转账的方式,将被害人邹某某的尾号为2274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帐户内的人民币3490元盗转至其尾号为1571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帐户,所获赃款耗用。2017年6月5日,被告人罗建军在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坦白,自愿认罪,初犯、偶犯,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辩护人:无辩护意见:无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罗建军近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邹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建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罗建军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建军系初犯,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罗建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栋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明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