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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刘虹与冯文柱、陈荣翠公证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虹,冯文柱,陈荣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02执514号申请执行人:刘虹,女,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辛兆平,男,1977年9月9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被执行人:冯文柱,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陈荣翠,女,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冯文柱(系被执行人爱人),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本院在执行刘虹与冯文柱、陈荣翠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证处(2017)呼执证内字第10号公证书,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本金13万元,利息13650元,违约金16536元,合计160186元。执行费230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欠款160186元给付申请人。执行费230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证处(2017)呼执证内字第10号公证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 涛人民陪审员  邱莉渊人民陪审员  吕 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跃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