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刑初28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陈德凯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凯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刑初2851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德凯,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晋江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9月15日分别被晋江市公安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后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0月20日被执行逮捕,当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2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德凯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康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德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5日2时许,被告人陈德凯酒后驾驶闽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晋江市金井镇西环路路段时,被警方查获。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检测,被告人陈德凯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56.5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德凯无异议,且有晋江市公安局有关破案及案犯归案经过的报告文件、扣车凭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血液鉴定采样图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照片、被告人陈德凯的身份材料、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罚金缴纳单据等书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德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德凯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依法应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德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向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陈斌速录员 许丽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