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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执40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勇华与沈伟忠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勇华,沈伟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4017号申请执行人陈勇华,男,195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沈伟忠,男,1954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勇华与被执行人沈伟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883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桑 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戴维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