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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执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青岛联创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青岛联创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联创实业有限公司,青岛联创锦纶有限公司,青岛福盈达胶业有限公司,青岛喜盈门双驼轮胎有限公司,王志庆,任秀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12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F6762244-4。负责人张玉民,行长。被执行人:青岛联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海岸路22号,组织机构代码:73351293-5。法定代表人王志庆,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联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海岸路22号,组织机构代码:71802789-4。法定代表人王志庆,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联创锦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莱西市店埠镇兴店路东,组织机构代码:5990416-8。法定代表人王志庆,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福盈达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蓝村镇振兴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76027886-5。法定代表人王志庆,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喜盈门双驼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东铁村,组织机构代码:71804253-3。法定代表人王志庆,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志庆,男,汉族,1960年4月28日出生,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任秀敏,女,汉族,1959年5月2日出生,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联创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联创实业有限公司、青岛联创锦纶有限公司、青岛喜盈门双驼轮胎有限公司、青岛福盈达胶业有限公司、王志庆、任秀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金商初字第27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2016年4月27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6日指定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金商初字第2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人民陪审员  李 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国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