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终6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世超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世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终686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世超,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0日被庐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经一审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庐江县看守所。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世超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2017)皖0124刑初28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刘世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二、责令被告人刘世超退赔被害人吴某人民币55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世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世超申请撤回上诉。���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世超申请撤回上诉系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世超撤回上诉。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7)皖0124刑初28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宏林审 判 员 汪 蕾代理审判员 杨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博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