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民初28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库尔勒欧莎海创壁纸店与朱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尔勒欧莎海创壁纸店,朱伟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2876号原告:库尔勒欧莎海创壁纸店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华凌市场主市场区6-34号。经营人:朱华英,女,汉族,1967年9月6日出生,个体,新疆巴州库尔勒人,现住库尔勒市人民东路育才巷邮电小区3号5号楼1单元302室。被告:朱伟,男,汉族,1980年4月6日出生,山东省菏泽市人,无固定职业,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库尔勒欧莎海创壁纸店诉被告朱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库尔勒欧莎海创壁纸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4.75元,退还给原告库尔勒欧莎海创壁纸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俞 宗 梅人民陪审员 白 薇人民陪审员 周 玉 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丘龙巴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