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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民初49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福建省南安市前峰机械有限公司与岳阳县甘田乡瑞星石材厂、吴子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南安市前峰机械有限公司,岳阳县甘田乡瑞星石材厂,吴子良,余清泰,陈荣,余养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4996号原告:福建省南安市前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山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49069755Q。法定代表人:王金锭,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紫欣,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阳县甘田乡瑞星石材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甘田乡石姑村丁家组,注册号:430621000012499。执行事务合伙人:吴子良。被告:吴子良,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余清泰,男,1973年1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域蓝湾30-104,被告:陈荣,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域蓝湾30-205,被告:余养福,男,1961年3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域蓝湾6-206,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福建省南安市前峰机械有限公司诉岳阳县甘田乡瑞星石材厂(普通合伙)、吴子良、余清泰、陈荣、余养福买卖合同一案,原告福建省南安市前峰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南安市前峰机械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省南安市前峰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72元,减半收取为1386元,由原告福建省南安市前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佳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姚聪晓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