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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执36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荣来、留清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荣来,留清泉,陈秀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1执36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荣来,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留清泉,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陈秀闲,女,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荣来与被执行人留清泉、陈秀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荣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留清泉、陈秀闲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狮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1民初2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芳桅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明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