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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执恢1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高强贤与四川省科学城科源燃气工程技术研究所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0823执恢107号高强贤、四川省科学城科源燃气工程技术研究所:申请执行人高强贤与被执行人四川省科学城科源燃气工程技术研究所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高强贤依据(2001)剑阁民初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4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依法于2017年10月10日恢复该案的执行。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强贤与被执行人四川省科学城科源燃气工程技术研究所达成和解协议:除已领取的执行标的款外,被执行人再行支付本息合计20万元,其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并承担执行费用。被执行人四川省科学城科源燃气工程技术研究所已按照协议按期履行完毕,案款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的规定,(2001)剑阁民初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