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56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某1、孙某等与李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孙某,李某2,李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5636号原告:李某1,男,汉族,1967年8月13日出生,住濮阳县。原告:孙某,女,汉族,1953年4月出生,住濮阳县。原告:李某2,女,200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李某3,女,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濮阳县。原告李风启、孙某、李某2诉被告李某3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私下已协商解决,原告李风启、孙某、李某2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风启、孙某、李某2撤回起诉。本院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李风启、孙某、李某2负担。审判员 关胜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