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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3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梁群贵与杨林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群贵,杨林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3执236号申请执行人梁群贵,男,1976年出生,云南省祥云县人。被执行人杨林猛,男,1987年出生,云南省祥云县人。本院在执行梁群贵与杨林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过总对总以及点对点平台查询:被执行人杨林猛无银行存款也无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其名下的车辆无法查找到案,故无法处置。到其住所地调查,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案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本案执行标的62434.69元,案件受理费407.5元未执行到位。案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戴有功审判员  彭许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