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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41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东光与刘东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光,刘东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4163号原告:刘东光,男,1963年0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告:刘东杰,男,1960年06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原告刘东光与被告刘东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刘东光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70元,由原告刘东光负担。审判员 许 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