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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6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龚育豪与唐良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育豪,唐良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6民初875号原告:龚育豪,男,199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北省汉川市。被告:唐良友,男,1967年11月2日,汉族,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正式干警,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原告龚育豪与被告唐良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日收到起诉材料后经审查认为被告系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正式干警,请求将该案指定其他法院审理,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0日将该案指定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龚育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归还借款60000元并支付还清借款时止的资金利息。事实与理由:被告因生意周转急需资金,于2017年5月20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承诺于2017年7月19日前归还。现还款期限已过,被告却迟迟未归还借款。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唐良友以生活、生意急需用钱,向原告借钱,并承诺短时间内归还,但被告并没有偿还能力,其涉嫌以民间借贷名义进行诈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龚育豪的起诉;二、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明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邬璟文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