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11民初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友香与陈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友香,陈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1937号原告:张友香,女,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宝国,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磊,男,198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路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帅,该公司员工。原告张友香诉被告陈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8日立案。原告张友香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行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友香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友香负担。审判员 卢文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莉莉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