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06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超与保定市尚品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保定市尚品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6民初1089号原告:张超,男,汉族,1986年3月25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告:保定市尚品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东金庄乡银定庄村。法定代表人:田玉宝,总经理。原告张超诉被告保定市尚品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2017年10月20日原告张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80元,减半收取6990元,原告张超负担3495元,被告保定市尚品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3495元。审 判 长  陈维华人民陪审员  吴星远人民陪审员  李 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齐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