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罗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罗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58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罗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某名下车牌号为陕A×××××宝马牌汽车一辆进行了轮候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暂不宜处置,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再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7执589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罗某、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民代理审判员 岳锐敏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