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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执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18

案件名称

刘勇诉朱珊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勇,朱珊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保278号申请人:刘勇,男,汉族。被申请人:朱珊珊,女,汉族。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刘勇诉被申请人朱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03民初1150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珊珊的银行存款153526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靳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