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5民初39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白雪纯与李正阳、张彦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雪纯,李正阳,张彦磊,李兴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民初3939号原告:白雪纯,男,汉族,1990年8月20日生,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冉,系北京市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正阳,男,汉族,1993年3月25日生,现住石家庄市赞皇县。被告:张彦磊,男,汉族,1986年4月11日生,现住石家庄市赞皇县。被告:李兴甜,男,汉族,1991年2月9日生,现住石家庄市赞皇县。原告白雪纯诉被告李正阳、张彦磊、李兴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正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5000元;2、判令被告李正阳支付原告利息(按每月2%的标准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李正阳支付原告律师费2500元;4、判令被告张彦磊、李兴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白雪纯与被告于2017年5月26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李正阳向原告借款5000元,借款期限为60天,月息3%按月支付,如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则剩余本金按每月3%计算利息至全额还清,被告张彦磊、李兴甜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经多次催告,被告仍未向原告清偿债务,为维护原告权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按法律规定提供明确的被告,包括提供被告明确的姓名、住址、电话等联系方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联系方式进行传唤,均无法有效联系到被告本人,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雪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秋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磊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