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83民初26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远贵与刘永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远贵,刘永森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683民初2698号原告:刘远贵,男,194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被告:刘永森,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原告刘远贵与被告刘永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远贵、被告刘永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远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刘永森搬离位于绵竹市孝德镇万源路69-71号的房屋,将该房屋交还给原告。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养父子关系,2015年10月13日经绵竹市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解除收养关系。原告刘远贵自愿将位于绵竹市孝德镇万源路69-71号的房屋出售后按实际售房款的二分之一分给被告刘永森,以此解决被告刘永森及其女儿刘昕怡的住房问题。但被告一直居住在该房内拒不搬出,使得该房不能出售。故起诉至法院。被告刘永森辩称:位于绵竹市孝德镇万源路69-71号的房屋是属于原告刘远贵的,但因为自己也参与了该房的修建,应该有自己的份额。打算给原告刘远贵15万元将该房屋买下来,但只有明年下半年挣到钱以后才付给原告。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位于绵竹市孝德镇万源路69-71号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刘远贵。被告刘永森现居住于该房屋。2017年9月28日,原告刘远贵以被告刘永森居住于该房导致其无法出售该房屋为由起诉来院,要求被告立即搬离绵竹市孝德镇万源路69-71号房屋,将该房交还给原告。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2015)绵竹民初字第1521号民事调解书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绵竹市孝德镇万源路69-71号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刘远贵,现被告刘永森居住于该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之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搬离该房屋、将该房交还给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永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搬离位于绵竹市孝德镇万源路69-71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刘远贵,产权号:绵竹房权证监证字第00186**号;土地使用者:刘远贵,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竹国用2001字第4543号),将该房交还给原告刘远贵。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作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