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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38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李建军与岩温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军,岩温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3852号原告:李建军,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林金龙,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岩温燕,男,1963年2月4日出生,傣族,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原告李建军为与被告岩温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岩温燕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8080元及支付利息(自2016年4月1日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建军的委托代理人林金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岩温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月8日,被告岩温燕向原告李建军借款38080元,约定到2016年3月30日付清,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岩温燕至今未予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岩温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建军借款本金3808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按本金38080元自2016年4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69元,由被告岩温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可可人民陪审员  林冬芳人民陪审员  杨成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王佳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