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5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5执20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住白山市。法定代理人李某,住白山市。被执行人王某2,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1与被执行人王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江民一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牛志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