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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5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5执20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住白山市。法定代理人李某,住白山市。被执行人王某2,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1与被执行人王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江民一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牛志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