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47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天津南华皮革化工有限公司与文安县东丰工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南华皮革化工有限公司,文安县东丰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706号原告:天津南华皮革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00898424B),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二街24号。法定代表人:吴旭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颢,天津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洋,天津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安县东丰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6760349723F),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大柳河镇东缴村。法定代表人:史佳树,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玉晗,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南华皮革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文安县东丰工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南华皮革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694元,合计3719元,由原告天津南华皮革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培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