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39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涂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涂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3921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83年12月29日生,住正阳县。被告:涂某,男,汉族,1968年11月1日生,住正阳县。原告陈某诉被告涂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邹军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