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76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韩华伟与邢立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华伟,邢立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7669号原告:韩华伟,男,1978年3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被告:邢立新,男,1966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原告韩华伟与邢立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3立案。原告韩华伟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华伟撤诉。案件受理费331元,减半收取165.5元,由原告韩华伟负担。审判员 李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