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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76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韩华伟与邢立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华伟,邢立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7669号原告:韩华伟,男,1978年3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被告:邢立新,男,1966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原告韩华伟与邢立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3立案。原告韩华伟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华伟撤诉。案件受理费331元,减半收取165.5元,由原告韩华伟负担。审判员  李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