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3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与余孝忠、余孝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余孝忠,余孝琴,胡元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3民初13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委托代理人耿新强,该公司员工.被告余孝忠,男,汉族,住新县.被告余孝琴,女,汉族,住新县.被告胡元莲,女,汉族,住新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诉被告余孝忠、余孝琴、胡元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自愿诉讼权利的体现,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贤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明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