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执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光辉与被执行人朱湖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辉,朱湖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1148号申请执行人王光辉,男,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被执行人朱湖南,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光辉与被执行人朱湖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光辉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255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蔡晓亮审判员 宋喜华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清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