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民初3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陕西华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达州市朝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华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朝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2民初3165号原告:陕西华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甲志,董事长。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6103009213131324。住所:陕西省宝鸡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萍,女,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甘肃省永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海涛,男,1990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甘肃省灵合县。被告:达州市朝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熊万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727475971T。住所:达州市通川区朝阳东路北巷*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华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达州市朝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通知缴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 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又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