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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02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胡明军与孙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明军,孙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02执411号申请执行人胡明军,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言明,男,1969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胡明军与孙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6)黑1102民初1503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蓝晓娜审判员  于 祥审判员  吴勇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X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