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14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市三益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咸阳市三益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4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59年4月5日生。被执行人:咸阳市三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汽车北站对面,本院在执行王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市三益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32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内容为:1,原告咸阳市三益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王某某经济补偿金17100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咸阳市三益建材有限公司承担。案现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6)陕0402民初3217号民事判决书,(2017)陕0402执1499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 林代理审判员 朱养龙代理审判员 高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