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财保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天津里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天津里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中艺国际储运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财保6号之一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104号。负责人:张弭,行长。被申请人:天津里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2222室。法定代表人:米晓兵,经理。被申请人:天津中艺国际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1号a425。法定代表人:李德高,董事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与天津里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中艺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天津里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中艺国际储运有限公司自愿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二被申请人的诉前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里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中艺国际储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及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罗 翔审判员 侯 刚审判员 张秀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桂杰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