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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417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广饶县元通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商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饶县元通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商好峰,李广全,朱新民,山东正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4177号之三申请人:广饶县元通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商业街南首。被申请人:商好峰,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申请人:李广全,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被申请人:朱新民,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山东正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政府驻地。申请人广饶县元通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商好峰、李广全、朱新民、山东正诺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广饶县元通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商好峰、李广全、朱新民、山东正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等价值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广饶县元通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饶县元通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广全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稻庄支行账号为21×××51内的存款15000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绍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晨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