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4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顺富、林观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顺富,林观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4民初1300号申请人:刘顺富,男,1966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申请人:林观杏,男,1962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顺富与被告林观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顺富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林观杏的银行存款资金33000元,并已提供刘宏华(身份号码)所在的闽F×××××号轻型厢式货车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刘顺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林观杏的银行存款33000元。期限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19日止二、限制刘宏华所有的闽F×××××号轻型厢式货车产权转让及设置他项权利。期限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19日止案件申请费350元,由刘顺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兰银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林俊锋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