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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石正兴、秦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正兴,秦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411号申请人:石正兴,男,198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红安县,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勇(石正兴之妻),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华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娟,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秦璇,女,199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青山区,申请人石正兴与被申请人秦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正兴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秦璇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徐东二路2号水岸星城G5栋1单元11层1室的房产或冻结等值的银行存款,查封金额为7230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正兴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秦璇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徐东二路2号水岸星城G5栋1单元11层1室的房产或冻结其等值的银行存款,查封金额为723000元。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对申请人石正兴提出的诉讼保全承担担保责任。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 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一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