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执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家余、郑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余,郑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1022号申请执行人:李家余,男,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郑磊,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执行李家余与郑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怀宁人民陪审员 孙志勇审 判 员 王惠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琪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