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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6执2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田直玉、马承相共有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直玉,马承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6执2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田直玉,女,汉族,1944年10月16日出生,住兴山县。被执行人:马承相,男,汉族,1953年6月11日出生,住兴山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田直玉与被执行人马承相共有纠纷、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户名王习昌(已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山县支行的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户名为王习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山县支行账号为60×××34的银行存款373.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田正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