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222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15
案件名称
陈彦兵与新疆秋明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彦兵,新疆秋明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222执608号申请执行人:陈彦兵,男,汉族,1994年11月28日出生,住甘肃省通渭县。被执行人:新疆秋明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法定代表人:XX拥,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彦兵与被执行人新疆秋明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1日作出的(2017)新2222民初9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彦兵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金额为71180元,并要求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新疆秋明矿业有限公司先行给付劳务费5000元,剩余劳务费66180元。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于2017年12月20日前全部付清。同时,申请执行人陈彦兵自愿撤回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如被执行人新疆秋明矿业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可凭此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新2222执6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虎审判员 丹乃·阿哈德勒审判员 吕 晨 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振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