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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2民初48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伍雪梅与伊宁市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雪梅,伊宁市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4855号原告:伍雪梅,住伊宁市巴彦岱镇。被告:伊宁市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田劲松,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伍雪梅诉被告伊宁市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伊宁市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伍雪梅撤回对被告伊宁市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47元,减半收取2724元,由原告伍雪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婷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汤梦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