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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138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吴赐深与胡年帅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赐深,胡年帅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3876号原告:吴赐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饶平县被告:胡年帅,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吴赐深与被告胡年帅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赐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麦上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