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67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罗小阳与湖南育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小阳,湖南育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6780号原告罗小阳,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育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天路93号。法定代表人陈兴雄,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小阳与被告湖南育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向原告发出缴纳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在2017年9月20日前交纳诉讼费,但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宋 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利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