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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68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魏永飞与王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永飞,王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6896号原告:魏永飞,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国(系原告父亲),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王啸,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魏永飞与被告王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周小洁人民陪审员  王喜先人民陪审员  李聚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佳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