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民初46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缪五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缪五明,吴冬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4609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891849616。负责人:李明耀,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锦鹏,男,系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勇,男,系该公司职员。被告:缪五明,男,1960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如东县。第三人:吴冬云,男,1970年3月9日生,汉族,住如东县。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缪五明、第三人吴冬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卫艳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