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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5行审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永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125行审81号申请执行人:永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永泰县。法定代表人:黄玉义,局长。委托代理人:林煌銮,永泰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邱印锋,永泰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员。2017年10月16日,永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按永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樟人社监令字〔2017〕第6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执行永泰县华艺制衣厂拖欠谢建国等13名工人的工资99814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樟人社监令字〔2017〕第6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内容为:“决定责令:永泰县华艺制衣厂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支付谢某等13名工人被拖欠的工资99814元。逾期不支付的,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计算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如不服本责令改正决定,可在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永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责令改正决定”,该决定书于2017年7月21日送达永泰县华艺制衣厂的法定代表人康某。依照法律规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永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期限尚未届满前就提出申请,经释明仍坚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永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立案。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雷天真审判员  郑翠秀审判员  林光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美榕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