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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新伟与郭志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伟,郭志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1673号原告:张新伟,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郭志刚,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县。现在焦作市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伟诉被告郭志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42元,减半收取1721元,由原告张新伟负担。审 判 长  陆保刚人民陪审员  梁长文人民陪审员  王占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晁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