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新伟与郭志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伟,郭志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1673号原告:张新伟,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郭志刚,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县。现在焦作市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伟诉被告郭志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42元,减半收取1721元,由原告张新伟负担。审 判 长 陆保刚人民陪审员 梁长文人民陪审员 王占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晁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