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3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恩莲与被告蔡存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恩莲,蔡存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3民初585号原告:张恩莲,女,1943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晨明镇桦阳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友,黑龙江圣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存宝,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晨明镇桦阳村。原告张恩莲诉被告蔡存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张恩莲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恩莲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恩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孙智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