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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3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恩莲与被告蔡存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恩莲,蔡存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3民初585号原告:张恩莲,女,1943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晨明镇桦阳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友,黑龙江圣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存宝,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晨明镇桦阳村。原告张恩莲诉被告蔡存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张恩莲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恩莲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恩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孙智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