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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78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内蒙古平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内蒙古平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7848号原告吴某,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个体工商户,现住址内蒙古赤峰市。委托代理人陈某,女,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职员,现住址赤峰市。被告内蒙古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临潢大街南、支六路西金中大厦01141。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被告刘某,男,196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址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张某、申某,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内蒙古平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平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刘某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平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059元,减半收取1053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长何滨审判员郝文杰审判员张莹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任抒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