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8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荆门市民防办公室、湖北荆门浩森置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荆门市民防办公室,湖北荆门浩森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8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荆门市民防办公室,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龙井大道88号,组织机构代码42221296-X。法定代表人鲁方学,男,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荆门市民防办公室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湖北荆门浩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青山路14号。法定代表人赵水林,男,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荆门市民防办公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湖北荆门浩森置业有限公司作出的荆民行缴字【2016】02《荆门市民防办公室行政执法限期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中应缴纳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400000元。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荆门市民防办公室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荆门市民防办公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李国林审判员  李 欢审判员  鲁琼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 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