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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民初55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北京孟瑞思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与广东大时代健康产业园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孟瑞思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广东大时代健康产业园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5588号之一原告:北京孟瑞思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负责人:杜明东。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翔宝、梁晓馨,均系广东祥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大时代健康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法定代表人:张海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孝坤,该公司员工。原告北京孟瑞思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诉被告广东大时代健康产业园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孟瑞思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以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东大时代健康产业园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孟瑞思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大时代健康产业园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孟瑞思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大时代健康产业园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729元,减半收取2364.5元,保全费1720元,合计4084.5元,由原告北京孟瑞思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华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陈怡杏书 记 员 林绮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