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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21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丘石川与深圳市亨迪亿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石川,深圳市亨迪亿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12173号原告丘石川,男,汉族,1961年6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大浦县,委托代理人罗坤,广东立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亨迪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塘尾社区和沙路4号禄亨苑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98035U。法定代表人谢文贞。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2259683。负责人郭振雄。委托代理人张彬,广东明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罗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深圳市亨迪亿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亨迪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被告诉辩意见一、原告诉讼请求:1、两被告赔偿原告173987.92元;2、本案一并审理交强险与商业险,其中精神抚慰金优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二、被告亨迪亿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三、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1、对原告主张的部分赔偿项目和金额有异议:首先对原告提供的2016年6月23日万丰医院的票据475元不予认可,没有相应的病历予以支持,医疗费中有10000元是被告一所垫付,应当予以抵扣,保险公司没有垫付款项;营养费应酌定为1100元;对误工期限有异议,根据原告2016年9月28日的门诊会诊记录,其记录为全休两周,按时间计算应当为2016年10月12日,从事故发生之日2016年6月9日到10月12日,误工期限应为126天,另外,原告没有提供收入减少证明,应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住院护理费,原告未提供护理人员的收入减少证明,应当按照80元/天计算,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理由是原告在住院期间向太平洋保险公司陈述其2015年11月至事故发生时是待业状态没有收入;伤残鉴定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原告的母亲生育子女人数为6人而不是4人,抚养费计算标准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原告未提供相应交通费票据,请法院酌定为1000元.2、本起交通事故中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所驾的车辆为无号牌三轮电动车,根据电动车的有关规定该类车辆应当定性为机动车,交警部门在事故认定书中也是按照原告所驾车辆属于机动车的相关条款进行划分责任,因此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应该按照各50%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不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本院查明的事实一、事故发生概况:2016年6月9日16时50分许,原告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乘载案外人颜淑英)沿光明新区公明北环大道主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龙大高速桥底路段时,违反交通标线行驶,车身右侧与沿北环大道同方向由辅道驶出主道由案外人张斯源驾驶的粤B×××××号小客车车头、车身左侧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颜淑英受伤的交通事故。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光明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及张斯源负担事故同等责任。三、保险合同主体及保险类型、保险合同内容:太平洋保险公司为粤B×××××号小客车承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1000000元。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肇事车辆保险期限内。四、肇事机动车驾驶员、车主情况:张斯源系粤B×××××号车的驾驶员,亨迪亿公司系该车辆登记所有人。原告主张张斯源系亨迪亿公司员工,本案事故发生在张斯源履行职务期间。五、受害人身份情况:原告系农业户籍人口。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出租屋综合管理所出具的《内地居民采集表》显示原告首次采集信息时间、来深时间为2013年8月,服务单位松岗街道东方社区。太平洋保险公司出具、由原告签名确认的《伤者个人情况调查表》显示,原告于2010年至2015年11月在海誉印刷厂任职染工,此后一直待业。六、受害人医疗及伤残鉴定情况:2016年6月9日至2016年7月15日,原告在深圳宝田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颅骨骨折、头皮挫裂伤、双侧上颌窦后外侧壁骨折、左肋骨骨折、骨盆多发性骨折、左耻骨上下肢骨折、轻型颅脑损伤、脑震荡、上牙部分缺损、颜面部挫裂伤,出院医嘱建议全休2个月,加强营养,2个月后继以右下眼睑及牙齿治疗,住院期间陪护1人。2016年9月6日至2016年9月14日,原告在深圳市光明新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9月28日,深圳市光明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建议休息2周。经原告委托,广东华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4月12日对原告伤情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两个十级、后续医疗费12900元。七、损失构成情况: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和当事人庭审陈述,原告医疗费48090.94元,其中原告自付38090.94元、被告亨迪亿公司已垫付10000元。根据鉴定意见,后续治疗费为12900元。2、护理费:按照国有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2987元的标准,结合原告的住院时间,本院核算护理费7592.95元(62987元/年÷365天×44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结合原告住院时间,按照每天100元标准,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400元(100元/天×44天)。4、误工费:鉴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实际收入情况,本院结合原告受伤误工期间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2030元/月,及原告住院时间、医嘱休息时间,核算原告误工费8187.67元(2030元/月÷30天×121天)。5、营养费:根据相关医嘱,结合原告伤情,酌定营养费为2000元。6、残疾赔偿金:经核算残疾赔偿金为101752.77元。1)残疾赔偿金。结合原告户籍情况、伤残等级,按照一审辩论终结前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为98193.26元(44633.3元/年×20年×11%)。2)被扶养人生活费。本院确认原告被扶养人为其母亲张串英,其抚养义务人为5人。结合受害人身份状况、抚养人数和原告伤残等级,按照广东省深圳市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为3559.51元[32359.2元/年×5×11%÷5人]。7、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原告伤残等级,斟酌深圳市平均生活水平和赔偿义务人的经济能力,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元。8、鉴定费:根据原告提供的鉴定费发票,鉴定费为2520元。9、交通费:结合本案案情,本院酌定交通费1000元。本院裁判理由和结果经核算,原告损失共计199444.33元(48090.94元+12900元+7592.95元+4400元+8187.67元+2000元+101752.77元+11000元+2520元+1000元)。鉴于被告亨迪亿公司垫付10000元医疗费,上述款项应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10000元(120000元-10000元)。原告要求人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余额79444.33元,应由原告及机动车一方按交通事故责任比例负担。结合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情况,本院认定原告自负40%的责任,机动车一方负担60%的责任,据此核算亨迪亿公司应赔偿原告47666.6元(79444.33元×60%)。因肇事车辆已在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处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上述赔偿额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应由太平洋保险公司直接赔付原告。综上,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仍应获得的赔偿额为157666.6元(47666.6元+110000元)。对于原告诉求超过本院认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丘石川因本案交通事故仍应获得的赔偿额为157666.6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丘石川157666.6元;三、驳回原告丘石川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0元,应由原告负担355元,被告亨迪亿公司负担34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冼晓莉人民陪审员  王丽萍人民陪审员  祝丽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一军书 记 员  陈雪滢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